肥企服务

肥料登记证办理

按照登记肥料通用名称类型划分,可代理范围:1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2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3 中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4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登记5 含腐植酸水溶肥料登记6 有机水溶肥料登记7 含硅肥料登记8 土壤调理剂登记9 进口肥料登记10 中量元素肥料登记11 微量元素登

按照登记肥料通用名称类型划分,可代理范围:

1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

2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

3  中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

4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登记

5  含腐植酸水溶肥料登记

6  有机水溶肥料登记

7  含硅肥料登记

8  土壤调理剂登记

9  进口肥料登记

10 中量元素肥料登记

11 微量元素登记

12 缓释肥料登记

13 增效氮肥登记

14 肥料增效剂登记

15 农林保水剂登记

16 农业用硝酸钾和农业用硝酸铵钙等肥料登记

17 复合微生物肥料登记

18 农用微生物菌剂登记

19 生物有机肥登记

三  按照肥料登记阶段可代理范围:

1  肥料临时登记

2  肥料临时登记续展

3  肥料正式登记

4  肥料正式登记续展

5  肥料扩大使用范围

6  肥料不同配比的备案


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

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锌),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