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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肥料变更登记

2020-11-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部编制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和《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现作为农业部第十八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发布,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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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部编制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和《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现作为农业部第十八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发布,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予以公告。


 


   附件:1.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


             2.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


             3.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


             4.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



 


农业部


2015年8月7日


附件4


NY/XZSP TG 302.60-2015


 


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  申请人的资质。


   2.2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3  产品是否安全、有效。


   2.4  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2.5  试验报告和相关证明资料是否真实可信。


3  审批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3.4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4  办事条件


申请使用范围变更、商品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


        a)  《农业部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


        b)  使用范围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原登记证复印件、田间试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境外产品在             其他国家(地区)相应的登记使用情况证明资料。


c)  商品名称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原登记证复印件。


d)  企业名称变更的,境内申请人还应提交原登记证复印件、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其它与企业名称变更相关的文件资     料;境外申请人还应提交新的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新的境外企业委托代理协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境外企     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有变化的,也应同时提交。


5  办理程序


5.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审查《农业部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资     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


5.3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种植业管理司司长(受部长委托)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7  收费标准


   不收登记费。